海南某國際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徐某認為自己沒有拿到足額的年終獎,經仲裁單位裁決,公司應補發徐某年終獎金2萬7千多元。公司不服裁決將徐某告上法庭,4月8日,南海網記者從秀英法院獲悉,法院判公司給徐某補發年終獎。
原告海南某國際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訴稱,海口市龍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海龍勞人仲裁字(2014)100號仲裁裁決原告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終獎2795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均沒有關于年終獎計算的約定。按公司規定,年終獎結合員工年度績效核發,即員工的年終獎與公司業績、員工表現、員工成績、工作完成度均相關。而被告徐某所負責項目部因項目進度遲緩于2013年7月被撤銷,徐某于2013年12月提出離職后也沒有參與公司2013年度的年終考核。公司根據徐某2013年度所負責項目的業績、職責崗位、工作表現等情況,以其當時的月薪為基礎,發放了相當于4個月月薪的年終獎。該金額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存在少發年終獎的情形。
被告徐某則認為,該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職務是由于公司的調整,不是其主動要求,工作崗位的調整是公司決定的,沒有經過他的同意。
秀英法院認為,2012年徐某年終獎稅前所得額為12萬元,根據現行年終獎所得的納稅核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2年度年終獎稅后實際所得為92505元。徐某在2013年度工作中未出現重大失職或工作中存在過失的行為,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失職或過失,且原告未能提交有關年終獎核發的依據與會計憑證,原告應承擔減少勞動報酬決定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應參照上一年度給徐某發放獎金,由于原告已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發放年終獎64555元,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年終獎金的差額27950元。因此,判決原告海南某國際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徐某支付年終獎金27950元。(南海網記者 劉麥 通訊員 祁婷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