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媒體及其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一)新媒體的概念及特點
新媒體是以數字技術為傳播方式,以個性化信息為傳播內容,以多向互動為傳播模式的傳播媒介,涵蓋了以網絡媒體為代表的一系列數字媒體,包括互聯網、手機短信、網絡電視、移動電視、博客、BBS聊天等各種媒體。新媒體的特點包括:信息傳播的即時性與廣泛性;信息平臺的數字性與多樣性;信息交流的自由性與持續性;信息受眾的平等性與互動性。
(二)新媒體對著作權的保護提出挑戰
1.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首先是法定許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人可以未經許可使用作品,但是要付酬。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作了一些列舉。比如,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作品;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一些相關作品。再說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人可以不經許可少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且不用付酬,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明出處。比如,為了對一篇作品進行評論,可以引用一部分,又如,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立法、執法、行政和司法可以少量的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
2.作品形式的變化的影響。新媒體的出現,作品形式發生了根本變化,主要表現在傳播成本非常低,著作權的控制成本非常高,作者難以控制一部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隨之而來就是著作權保護難度加大。你都找不到是誰在傳播你的作品,或者說你剛找到一個傳播者,但作品已經在整個網絡中傳開了。新媒體技術打破了內容創作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分離,消費者也可以成為創作者。這就帶來一些問題,比如,放到網絡上的作品、信息到底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作為網絡服務商,提供平臺服務,允許網民上傳相應信息,到底是作者自愿上傳還是別人未經許可上傳的,很難判斷。
3.傳播方式與侵權認定。首先是事實認定。比如,網絡上傳播作品的作者是誰。另外,侵權行為隨時發生變化。今天發現的一個侵權行為,如果不及時把它固定下來,很可能第二天就消失了。這就涉及到證據固定問題。網絡技術導致網絡技術服務商(搜索、鏈接、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等)與網絡內容提供商的界限不清。隨著商業模式的改變,如何判斷內容提供商與技術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系?怎么區分他們的作用?比如,我們現在告百度、告蘋果,百度和蘋果都說只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上面的信息都是網民上傳的。但事實如何,要經過審理才能搞清楚。如果只是提供一個平臺讓網民上傳信息,當這個信息是侵權的情況下,該平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中立”原則,即提供技術的人是中立的。
4.法律責任。當認為一部作品是侵權的時候,怎么去清除它?如果是網絡平臺,可以要求平臺把侵權作品刪掉,但今天刪掉了,可能明天又被其他網友上傳。那么,如何對待這種反復侵權行為?我們曾經遇到一個案子,原告的作品在網絡上出現,他找了搜狐搜索,輸入作品名稱和原告名字,找到了相關的很多鏈接,然后通知搜狐,搜狐斷開了原告指明的鏈接,但在訴訟中又發現有新的鏈接。搜狐辯稱,搜索引擎是周期性、不斷地對網絡上的信息進行搜索,只要在網絡上有原告作品,這種搜索鏈接就永遠斷不了。原告提出要求,搜狐把自己的姓名和作品名稱設為關鍵詞,把這關鍵詞在搜索中刪去,這樣搜索引擎就再也搜不出其作品的鏈接了。這種方法會帶來新問題,有可能相同名字的人寫了什么作品與原告作品無關、或者有人評論原告作品。如果按照這種關鍵詞搜索刪除的方法,有可能涉及到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