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張根大今日表示,《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
最高法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張根大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和復議制度的定位,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異議復議規定》貫徹了四個原則:
(一)權利保障原則。《異議復議規定》從三個方面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異議權提供了保障。一是確保依法應當受理的異議都能夠被及時受理和審查;二是確保當事人的知情權;三是方便當事人尋求救濟。
(二)分權制衡原則。《異議復議規定》從兩方面實現執行審查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衡。一是辦案人員的分離,明確要求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二是審查事項的分離。針對程序事項的異議由執行機構自行審查;而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異議原則上應當通過訴訟程序由審判機構最終裁決。
(三)效率原則。《異議復議規定》從三方面貫徹執行程序的效率原則。一是堅持有限救濟,原則上將“執行程序終結”作為異議提出的最后期限。二是實行形式審查,案外人異議審查一般根據執行標的權利外觀表征來判斷。三是確立書面審查作為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主要審查方式。
(四)利益平衡原則。《異議復議規定》從三個方面確保相關利益在執行程序中達到合理的優化平衡狀態:一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請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三是當事人、案外人與執行標的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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