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5日電(陳伊昕)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
據介紹,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法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該規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在5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 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此外,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