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張根大今日表示,《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內容明確規定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
最高法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張根大介紹《異議復議規定》主要內容時表示,規定明確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