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張根大今日表示,《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
最高法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張根大介紹《異議復議規定》主要內容時表示,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并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