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湖州6月2日電(施紫楠 許金榮 董佳璐)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州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全國首例違法使用“COD去除劑”干擾環境監測設施刑事案,并當庭宣判。該案也是湖州市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以來提級管轄的首個案件。
據悉,化學需氧量(COD)是以化學方法測量水樣中需要被氧化的還原性物質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廢水處理廠等運行管理中是一個重要而且較快測定的有機物污染參數。
上述案件中,被告單位湖州市長興縣某環保公司主要負責生活污水和部分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處理。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該公司處理后排放的廢水中COD需達到一級標準A標準。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該公司因COD在線監測數據超標,先后三次被行政處罰,罰款128萬余元。
為逃避監管和處罰,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劑”僅具有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無法實際降低廢水中COD值的情況下,被告單位仍先后七次購買水劑、粉劑共3.275噸,由被告人該環保公司污水處理工作直接負責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員工投加至污水處理末端,以規避COD在線監測。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在執法現場檢查中發現該環保公司違法投加行為并移送公安機關。該案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過程中,湖州中院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提級管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明知包裝為“COD去除劑”(經鑒定,其主要成分為氯酸鈉)的藥劑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劑”,直接干擾環境自動在線監測設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夏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污水處理的主管人員,對其亦應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合議庭經充分合議后,當庭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隱蔽性,如果長期未被發現或被效仿,將對水生態造成巨大破壞,必須引起社會高度重視。”湖州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杜前表示,該案對于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