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刑法應然的目的: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
我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據此我有三點認識:第一,不管是國家安全、社會制度、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政治權利還是各種社會秩序,在我看來這些都可以用“社會關系”而將他們抽象起來,他們都是社會關系中一些比較重要的、需要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保護的要素,專業一點的叫法就是法律保護的利益(法律本身就是因利益分配的需求而具有存在的價值),簡稱法益;第二,本條中的“公民”、以及第一條中的“人民”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據我國刑法的效力條款的規定,我國刑法同樣保護和懲處在我國境內活動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所以公民一詞只是體現了但是制定和修改刑法時期的政治性,而忽略了其內在的矛盾性,同樣的“人民”的表述也不準確,刑法除了打擊敵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保護敵人(犯罪分子)的功能,比如《刑法》中規定的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故此我認為刑法保護或保障的對象應該是“人[包括自然人(犯罪分子)、法人和其他合法組織]”;第三,基于以上兩點,更深層次地,我們可以從中抽象出兩點: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
保護法益,我不想多說,我更想強調的是保護人權。雖然說我們可以把人權納入到“法益”這個概念之中,但是之所以把它與保護法益等而視之,是因為其具有獨特的價值。第一,保障人權是在世界范圍內被確立的法律的共同價值,就像公平正義是法的基礎價值一樣;第二,尤其在刑法中保障人權應得到極度重視,因為其可能被極度地踐踏,同時也只有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權。刑法保護一般人的人權,勿用多言,但是對于犯罪分子的人權保護往往被忽略。“如果說懲罰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那么,我們為什么要有刑法?這個問題在三百年前歐洲啟蒙思想家們做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盡管刑法規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這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實質,也是它的全部內容。”[20]的確,刑法是用來限制國家無限膨脹的刑罰權,從而保護犯罪分子的權益(人權)。(鎮安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