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似概念之區分
不論理論還是實踐中,總是因為某種原因,有些主體會對不同的刑事法律術語及術語本身所蘊含的因素在字面上或深層邏輯上不能很好地廓別,常常在不同的場合將它們混同使用,一直處于極度混亂的狀態,在好多高等教育教科書上都有所體現。這種狀態的持續存在會對初學者或者欠缺思考的讀者造成諸多不必要的困擾和疑惑,筆者現試圖對與刑法目的容易混淆但又有深層關系的幾個概念加以區分,也許我的觀點會使本來就比較混亂的狀態更加混亂,但這是一種態度!
1.刑罰目的:刑法目的與刑罰的目的內涵與外延相同嗎?
“刑罰的目的,是指國家創制、裁量和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4]他是確定國家刑事政策、制定和執行刑罰的根本出發點,決定著刑罰的體系和種類以及刑罰原則的確立。關于其內涵有哪些尚無定論,可謂仁者見仁,但無外乎報應主義、威嚇注意、一般預防以及特殊預防等等。但是根據其指向的對象可將其分為一般預防以及特殊預防目的,前者是針對一般普通的法律人(自然人和單位),更側重于不穩定的危險分子、受害人及其家屬等;后者主要針對犯罪分子,一般采取剝奪犯罪分子的危害社會的能力,如剝奪生命、自由、政治權利和財產。
刑罰目的與刑法目的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兩者是儼然有別的,如賈宇教授主編的《刑法學(第二版)》中分別在不同的章節對兩者區別講述。尤其表現在他們的內涵與外延上。筆者認為,刑罰目的更加側重于懲罰惡的行為或者對惡的行為加以修正,使一定的秩序達到消極的平衡和有序;而刑法目的則更側重于積極地追求保護和保障一定的統治秩序下的特定的社會關系,這也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在刑法目的理論中的體現。
2、刑法機能: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可以等意代換嗎?
“……刑法目的與刑法機能不宜混淆。”[5]那么刑法機能是什么呢?刑法機能,又稱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其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功效和作用。”[6]刑法機能可以分為行為規制機能、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7]行為規制機能是指刑法是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一般的法律主體和法律共同體具有預測、評價、引導等作用,是人們的行為標準;保護法益機能是指刑法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保護予以保護,其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及該社會關系中蘊含的權利義務是極為廣泛的,這一點也決定了刑法為保護法的性質;刑法自由保障機能主要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的權利和全體公民個人權利保障兩個方面具體而言刑法對被告人權利保障表現為: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不論以上的三種機能,[8]抑或還有其他學者提出的更多的機能,都是在刑法的運作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社會關系的積極作用,并不是立法者、司法者或守法者積極追求的結果,這些機能也不是可以積極追求可以得到的,但是正如前文關于刑法目的的概念部分所述,刑法目的是一種價值追求,是直接主觀的成果,正如“機能主要從客觀上揭示刑法功能的應然,具有客觀性;目的確立刑法追求的價值,具有主觀性”[9]明白了這一點就很好地將兩者區別開來,使得對刑法目的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
3、刑法任務:刑法目的等同于刑法任務嗎?
目的與任務之間的聯系極為密切,一般來說并無二致,但是細細分析還是有所區別的,筆者認為目的是任務的基層概念,任務是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做的步驟和規劃,故此刑法的目的與任務不可等同視之,不可相互置換。兩者之間的關系正如牛忠志教授所說的“……法律目的與法律任務共同構成法律的基礎,決定著整個法律。由于法律目的制約著法律任務……”[10]簡單的例子,我們上學的目的是什么?我認為最終目的是提高我們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和對事物的改造能力;最直接的目的是是我們在德育體美勞上均有所提高。上學的任務是什么?按時上課、完成作業、通過考試……由此二者的區別顯而易見,任務是具體的而多變的,有一種強制力或職責在里面,是“硬”的;而目的是抽象的,是更深層次的,相對比較穩定,更多的是一種價值的引導和取向,是“軟”的。兩者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是需要用“硬”的刑法任務來形成一個堅實的外殼,而將“軟”的刑法目的作為核兒而保護起來,正如地球的結構(地殼與地核)。這兩者的動態關系刑法任務的完成會使得一定范圍內的刑法目的的實現,而刑法目的最終決定或制約著刑法任務的起伏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