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律監督是維護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重要保證。檢察機關肩負法律監督使命,建立健全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機制,有利于推進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提升派出所執法能力和辦案質量的同時,也強化了檢察機關自身的法律監督水平,從而利于進一步改善檢警關系,共同提升雙方的執法公信力。然而,受傳統體制的影響和制約,長期以來無論是檢察機關的主動監督還是公安派出所接受監督均不甚理想。筆者以所在檢察院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所做的有益探索略陳管見。
一、檢察機關對派出所開展監督工作的理論依據
?。ㄒ唬┓蠙z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定位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的監督是落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規范訴訟活動的要求,完全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定位。
?。ǘw現檢察權設置及運用的應有之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權力關進籠子,在我國,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的執法工作一直存在監督上的盲區,派出所在執法過程存在著濫用權力以及用權不規范現象。因此,實踐的需要和制度保障的缺失必須要求開展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的監督。
二、檢察機關對派出所開展監督的社會需求
?。ㄒ唬┠壳肮才沙鏊霓k案質量相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受干警法學素養以及受刑偵工作經驗及技術手段的限制,公安派出所在少數案件的辦理中往往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定性不準、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檢察機關開展對公安派出所的監督,就是要從刑事案件源頭以糾正固有錯誤、幫助提高辦案質量。
(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開展監督,必須要著力解決執法過程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迎合公眾對立案和偵查活動規范化的強烈訴求,尤其是發揮立案監督職能。并重點開展對派出所強制措施適用的監督,取證規范性的監督,促進派出所執法的規范與統一。
(三)筆者所在陜南某縣所轄鄉鎮多屬偏遠山區,縣城派出所面臨人口密集,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的問題,各鄉鎮派出所任務又面臨交通不便、警力不足的問題。在這種特殊的社會環境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監督機制,有利于深化檢警雙方配合,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釋法析理,反映群眾訴愿,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政治、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實踐中對派出所監督機制的現實探索
(一)、建立機制,規范監督
長期以來,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最基層單位,現承擔著維護基層治安的重任,同時也負責一些與其治安工作息息相關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偵查辦理,由于其不是刑事案件的偵查的主要部門,而且數量多,業務雜,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案件質量和辦案程序難以保障,為了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監督內容做到偵查部門全覆蓋,提升偵查監督整體水平,2013年,上級院的指導下,我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和縣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現狀,在充分調研、協商的基礎上,與縣公安局會簽《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實施意見共分四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對公安派出所監督的原則,即依法、注重配合、改革創新原則;二是規定了監督范圍,主要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并明確在偵監環節,主要是做好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另要突出重點,重點即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動用刑事手段違法立案、插手經濟糾紛、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監督;三是規定了監督方式、手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辦案、受理申訴、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前介入、聯席會議等,手段主要為口頭糾正、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建議更換承辦人、移送違法犯罪線索;四是進一步強調了監督配合。實施意見的出臺,使我院初步形成了以偵監科為主體的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進行監督的工作模式,監督工作日趨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