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法管理體制不順。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步調很難得到一致,“六統一”(統一處罰標準、統一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文書、統一罰沒票據、統一人員培訓、統一監督考核)要求很難落實。雖然市政府明確了市、區兩級的職能和區域劃分,但還存在推諉扯皮、空檔斷檔現象。
(四)城市管理手段尚不完善。城市管理執法目前還沒有國家級的頂層設計規定,全國除少數副省級以上省會城市制定有專門的城市管理執法地方性法規外,其余大部分城市特別是地級城市,均沒有一部獨立完備的城市管理這方面的專門法規,日常執法依據散見于相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中,且在適用過程中,一些法律條款過于籠統、原則,可操作性不強,也沒有強有力的制約措施,在處理一些復雜問題時,常常缺乏有效的強制手段和方法。
三、問題的成因
城市管理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究其原因可歸納為四個“不到位”。
(一)對城管執法認識不到位。一是重建設輕管理。市、區各級在城市建設上非常重視,而對城市管理的全盤考慮方面似有欠缺。有些工程特別是一些招商引資項目,為了趕工期、搶進度,手續不全即開工建設,從而增加了執法管理的難度。二是重突擊輕長效。為了迎會、迎節、迎查,往往“就事論事”,要求相關單位成立專項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力度很大,但在日常管理執法工作中,卻缺少一個能夠真正統籌城管執法的高位機構去實施協調。
(二)許可建設不到位。一是規劃與建設兼顧不周。由于城市基礎差,功能不完善,對于關乎民生的一些市場等基礎設施,專業規劃欠缺,建設不到位。例如,某些區域流動攤點多既說明有需求,也說明該區域的場所配套不足;市民有建房需求,但修建性規劃缺失;廢品回收行業或臨街商戶,沒有場地、敞開堆放、占道經營。此外,有了規劃項目而沒有實施建設,建成了而管理跟不上的現象也很常見。二是審批與實際銜接不緊。有些商戶在不具備足夠場地的條件下,導致出門擺攤、占道經營等行為;有些市民急需建房無法得到許可,導致違法建設。源頭放任,末端整治,增加了執法難度和成本。
(三)綜合管理不到位。城市管理涉及到城管、城建、規劃、國土及區上等多個執法部門,力量分散,難以形成合力,導致大量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城管部門一家,綜合管理不足,加之,現有的執法人員數量、整體素質等因素,執法效果不盡人意。
(四)社會參與不到位。商洛市中心城市建設起步晚,市民的城市意識、文明程度還不是很高,良好的行為習慣還沒有普遍形成。“少數人管理、多數人旁觀”的現象還比較普遍。特別是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的行政管理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責任沒有完全落實,環境清掃、攤點管理和違法建設的控制等方面的問題沒有很好涉獵,僅靠市、區管理部門,工作難度較大。
四、對策建議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量大面廣,是一項艱巨、復雜、長期的任務。作為中心城市,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從思想觀念入手,在體制方面理順,在難點方面強化。
(一)樹立科學的城市管理執法理念。堅持建管并重、更重管理的城市發展理念,做到“三分建設、七分管理”。一是市政府要建立統一的中心城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目標體系,將市上各有關部門和商州區統一起來,處理好建設與執法、長期與短期、縱向與橫向等之間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后期管理的難度,促進城市協調、健康發展。二是改變傳統的執法方式,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體系建設,發揮先進的、科學的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管理領域的作用,提高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