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劉方健)近日,鎮安縣出臺了《鎮(街道)紀(工)委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和《縣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此舉意味著今后“紀檢監察干部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為主”的規定將在鎮安付諸實踐。
《考察辦法》對鎮辦紀(工)委書記、縣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和副組長的人選來源、提名條件、人才儲備、考察程序和任職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在人選來源上,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和渠道,不局限紀檢監察系統內;在提名條件上,要求必須政治過硬、公道正派、認真負責、敢于擔責;在人選儲備上,縣紀委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建立紀檢監察干部人才庫;在程序上,首先由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提出人選,充分聽取鎮黨委或駐在部門意見,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進行考察;在任職要求上,鎮(街道)紀(工)委書記,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任職年滿5年必須易地交流任職。同時規定:鎮辦紀檢干部、部門監察室主任參照兩個《考察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