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是因順路才會有搭車的行為;拼車的費用有限,車主同意拼車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私人間的付出與回報行為與運營活動中的盈利行為是不同的。拼車者給車主費用的理由是共同負擔運行成本,不能說幫助別人得到物質回報就一定是非法經營。拼車當事人雖發生經濟往來,但收費主要是彌補一點相關運行成本,不以營運謀取利潤為業。車主為了給搭乘者提供方便,時間、油耗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車輛成本也必然會增加,即使付費,也僅用于補貼行車成本,并不是期望獲得超出本身駕車正常損耗以外的經濟利益。
“拼車”的路線方向一般是車主預先需要到達的方向,搭車人的路線方向只是有附和性。能否拼車、如何拼車都是以私家車運行者的主觀為前提。“拼車”時,車輛的出發與否、行進方向是開車者即車主決定的,搭車者搭車與否并不影響車輛的行駛時間和運行方向。方向路線不同,“拼車”也不可能發生。而營運車輛則是以乘客的意志為中心,車輛的行駛方向和行駛時間以乘車人的意志而決定,營運車輛的司機并無自己的行駛目的地。搭車行為一般是在巧合時間或場合捎帶搭乘幾個人,與運營車輛的職業性、連續性的運行具有本質上的不同。接受搭乘的車主并非以此為業,即車主是比較偶然地向搭車者提供了便利,顯然拼車與有金錢交易的營運車不同。
本質上說,拼車行為是一種分擔成本的互助行為,其搭乘對象相對固定,拼車者多為與車主相識的特定群體,多具有一次性、臨時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有償拼車”與營運車輛相比,更多是在道德上的互助品質下實現的一種利益轉移,體現了一種樸素的施善意識。至于得益者究竟有沒有支付一定的金錢,是不影響行為性質的。法律和道德都認可了得益者向施惠者支付必要費用的正義性,至于是否索要費用,是施惠者自己的權利選擇,更多的還是體現了公民的個人道德。在認可了以上判斷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有償拼車”與傳統的搭便車并無性質上的差別。
隨著人均車輛占有率的提高,各發達國家交通流量猛增,導致交通擁堵,行車困難,而且帶來了空氣污染、環境惡化、能源緊張等一系列問題。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各國開始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比如交通管制、車輛單行來控制交通擁擠的城市汽車流量。民間開始興起以合乘的方式出行,目的是以減少汽車出行率,提高利用率,節約能源、減少污染。
歐洲交管部門較多地采取行政手段引導公民拼車出行:比如一人一車要在過路、過橋、停車等時候會征收較高的費用。美國聯邦 1980 年路面交通法在有關高速路的改善的法律修訂案中,特別提出,1980年至1982年的財政撥款中要有一部分用于鼓勵合伙使用汽車和上下班班車;另外,授權在修建與州際公路鄰近的停車設施的時候,鼓勵合伙使用汽車和上下班班車的使用。美國為了提高道路的使用率,減少堵車,美國政府鼓勵多個人乘坐一輛車。在韓國,不僅私家車可“拼車”、“順風車”,出租車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車”,稱為“合乘制”。日本采取交通需求管理的方式節約交通資源。名古屋嘗試分級收費管理的模式,以乘車人的多少決定費用繳納的多少。乘客多費用繳納少,一人開車費用繳納多。
“有償拼車”行為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正當利益需求。利益需求是促使人們之間發生法律關系的動力,也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擁有小車的家庭越來越多,交通擁堵越來越嚴重,能源價格飆升,城市停車位奇缺,使車輛運營和維護成本不斷增加。“拼車”在方便搭乘人,減輕車主負擔,緩解交通壓力,節約能源等方面有著巨大的優勢,可以說是順應時代而產生,是市場資源配置的所推動社會資源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