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駕校學員擅自開車撞傷人案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學員負全部責任,并向受害者賠償各項費用16.7萬多元。
2012年10月2日,已年近五旬的李某到駕校報名學車。在教練程某的指導下,經過一段時間的練習,李某和其他幾名學員達到了可以參加考試的要求。2012年11月14日,程某帶著學員到達考場,將車停在路邊,隨即下車為學員們辦理考試的相關手續。
事后,據李某講,當教練去辦手續時,有人叫他們把車開走別妨礙別人通行,但其他學員對此無動于衷,自己是出于好心,上車想將車開走。沒想到的 是,李某在開車過程中為了躲閃其他車輛,情急之下錯把油門當剎車,一頭撞上了另一輛教練車。這輛被撞的教練車橫移后碰撞在車邊休息的陳某等四名學員,造成 陳某等四名學員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梅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未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機動車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2013年2月27日,經司法鑒定評定陳某十級傷殘。在事故發生后,程某向陳某墊付了5057.6元。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某于2013年10月22日訴至梅縣法院,請求李某、駕校、程某連帶賠償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7萬余元。
梅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員李某在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的情況下擅自駕駛車輛,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故李某應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6.7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于2014年2月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無教練員陪同的情況下自行駕駛教練車,在駕車駛入考場時將油門當剎車踩,導致陳某受傷。行為人因 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某并非在教練員的指導下從事駕駛培訓活動,教練員亦不在事故現場,其無從指導、控制李某的駕 駛行為或采取措施糾正肇事車輛的運行,故李某主張應追加教練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