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李女士在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治療慢性肺炎,住院后按照醫生的要求做了開胸肺活檢,李女士卻病情加重并最終身亡。后家屬發現,給李女士做手術的是實習醫生,同時,家屬還認為醫院修改病歷。為此家屬將協和醫院告上法院,索賠69萬余元。司法鑒定認為醫院存在“病歷書寫不規范”、“處理措施不當”等四項過錯。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協和醫院賠償家屬各種損失近30萬元。
案件
病人肺炎住院手術后身亡
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及女兒美美(化名)起訴稱,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憋氣、輕度活動后氣促、咳嗽到協和醫院住院治療。半個月后,協和醫院要求李女士進行肺組織活檢術,后協和醫院為其做了左側小開胸肺活檢。同年5月11日,李女士身亡。
周先生及其女兒認為,李女士屬慢性肺炎,沒有必要進行肺組織活檢術,且協和醫院安排實習醫生為李女士實施肺組織活檢術,且在術前未盡告知義務,術后李女士出現氣胸后,醫院也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他們認為協和醫院存在過錯,要求協和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9萬余元,并返還多收的醫療費390.50元。
對此協和醫院稱,協和醫院對李女士的死亡診斷為慢性過敏性肺炎,肺間質纖維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多臟器功能衰竭,左側氣胸,結節性甲狀腺腫。協和醫院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亦不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此外,協和醫院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探訪
司法鑒定認為醫院存在四項醫療過錯
在本案審理期間,法院委托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鑒定。
2012年12月30日,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協和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4個過錯行為:一是病歷書寫不規范;二是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三是胸腔閉式引流術后觀察不細,處理措施存在不當;四是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實施小開胸肺活檢適應癥選擇不當,風險評估不足。
鑒定意見書稱,上述4個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1項、第2項與被鑒定人李女士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中的第3項、第4項與被鑒定人李女士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方負次要責任,參與度為C級(理論系數值25%)。
鑒定意見書送達周先生及其女兒與協和醫院后,協和醫院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此后,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又作出一份說明,對協和醫院及周先生的質詢意見進行了答復,其中對周先生的質詢意見的答復中說明:關于醫方責任程度的評價,鑒定中心專家認為患者自身疾病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醫方的過錯行為承擔次要責任;醫方于手術前向患方告知相關內容,是進行治療過程中的一項程序及義務,是與患方進行的溝通,患方有選擇權,此與患者的病情發展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關于患方認為醫方篡改病歷,篡改病歷動機是掩蓋過錯,而不是對病歷的修改,鑒定中心沒有發現這方面的證據;關于醫師的執業資格問題屬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管轄權限,中心進行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不涉及此方面內容。
在法院審理中,雙方當事人雖對該鑒定意見存有異議,但均未舉反證予以證實,故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
醫院一審被判賠近30萬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定,關于周先生及其女兒要求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家屬要求的醫療費,其僅提供300元的票據,對此,法院予以確認。協和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勢必給家屬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家屬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數額較高,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協和醫院計算住院時間有誤,多收取了醫療費,故周先生及其女兒要求協和醫院返還醫療費390.5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協和醫院賠償周先生及其女兒死亡賠償金263224元、喪葬費11212.8元,協和醫院返還周先生及其女兒醫療費390.5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判決后,周先生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改判賠償死亡賠償金65萬元、醫療費944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周先生認為,李女士的病情及身體狀況不適合進行肺組織活檢術,協和醫院對患者實施開胸活檢術直接導致李女士的死亡,協和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協和醫院在術前誤導患者,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擅自擴大活檢規模,也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協和醫院提供的病歷材料不規范、不完整,應當直接推定協和醫院有過錯。
協和醫院則同意原判。
聲音
實習醫生也可做手術
在本案中,周先生認為協和醫院提供的病歷材料不規范、不完整,應當直接推定協和醫院有過錯。
為加強對病歷的管理,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在醫療糾紛中,認定病歷書規范還是不規范,主要是根據這個規定。”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不符合這個規定的病歷會被認為是有瑕疵。”
他表示,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對病歷爭議的醫療糾紛并不少見,這屬于醫療糾紛中常見的一種情況,但即使是瑕疵病歷,也不好判定跟患者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因此,病歷有瑕疵并不見得醫院一定要賠償?!案鶕幎?,下級醫生寫的病歷,上級醫生如果認為不合適,是可以進行修改的,但是要在修改的地方用紅筆簽名。”
此外,在本案中,協和醫院讓實習醫生做手術的行為也讓家屬不滿,對此這位業內人士稱,什么樣的醫生能做什么樣的手術,國家有一套嚴格的規定,“比如,手術一般分為4級,4級手術必須要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醫生才能做,否則就是違反規定。只要符合國家規定,即使是實習醫生也是可以做手術的?!?/p>
終審
家屬主張沒有證據支持
二中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周先生以鑒定意見書中寫明的協和醫院病歷書寫不規范為由,主張本案不需要作鑒定,應當直接推定協和醫院存在過錯。但是并無證據顯示鑒定意見中記載的“病歷書寫不規范”對鑒定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周先生的主張沒有依據,所以沒有被法院采信。
周先生主張協和醫院在術前誤導患者、隱瞞手術風險、擅自擴大活檢規模,但周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也不予采信。因此,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本組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