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4月29日電 (趙強)記者29日從安徽省檢察院獲悉,經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日前一審以受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汪梅琴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該判決認定,汪梅琴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92萬余元,還倒賣土地非法獲利80萬元。
1965年出生的汪梅琴是無為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擔任無為縣副縣長,系無為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
2014年6月6日,蕪湖市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依法執行逮捕。該案由蕪湖市檢察院立案并偵查終結,交由鏡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