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李女士在武清區月亮寶貝食品商店花費298元購買一罐廣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合生元牌幼兒奶粉,準備給小孩子食用時發現有蟲子,因此找到商家討說法,商家稱只能一倍賠償,消費者不認可,投訴到武清消協。
接訴后,消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詢問事情經過,并要求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工作人員經過宣傳《消法》與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經銷商同意給消費者補償4罐“合生元”幼兒奶粉,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192元。
本案中經營者將已經生蟲變質的幼兒奶粉出售,屬于欺詐消費者。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根據以上規定,經營者應三倍賠償消費者。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