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后能否要求分房?一有婦之夫與年僅17歲的女友相戀,為此拋棄糟糠妻與小女友同居,其間兩人購房登記在小女友名下。同居16年后,兩人以分手告終,男子要求分割房產,遭拒后告上法院。1日,廣州花都法院駁回男子訴求。
1990年,年僅17歲的陳某認識了30歲的劉某,盡管劉某已有家室,陳某仍然和他談起了戀愛。1997年1月,劉某與妻子離婚,之后便和陳某開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還生下了一個女兒。
據劉某回憶,2003年,他以陳某的名義在花都購買了一套房產,當時他支付了首期購房款3.7萬余元,余下8.8萬元房款則辦理按揭。該房的房貸及裝修款、物業費等都是由他一個人負擔。
2013年,劉某發現陳某和其他男子交往,兩人分手。劉某認為,兩人同居期間所購房產屬于共同財產,要求陳某歸還,但遭到拒絕,為此告上法院。但陳某稱,根據現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票、按揭合同顯示,當時交首付的是自己,房屋銀行的按揭也是自己還的。
花都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房產所有者為陳某。現兩人分手,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陳某的私有財產,遂駁回了劉某訴求。 (記者章程 通訊員周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