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郭光燦向被害人鞠躬表示道歉。盧柱平 攝
貨柜車在鬧市逆行,連撞18輛車,致3人受傷,肇事司機堪稱瘋狂。今天,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貨柜車司機郭光燦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被告人郭光燦駕駛一紅色貨柜車行至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與禪城區季華路交界處附近時,為逃避交警檢查,駕駛該車逆行逃跑至南海大道南新三路與南桂東路交界的路口,沖上中間綠化帶而被迫停車。期間,郭光燦駕駛的貨柜車連續碰撞18輛正常行駛的車輛,并致兩名在安全島等綠燈的路人受傷。隨后,郭光燦為抗拒抓捕,在駕駛室內持鐵錘將要求其下車的交警李達煊頭部打致流血,后被現場民警抓獲。
經鑒定,18輛被撞車輛的事故損失修理工時費以及材料費共計價值43萬余元,而受傷的交警和路人均屬輕微傷。
庭審中,被告人郭光燦辯稱其沒有看見交警前來檢查,所以并非因故意逃避交警檢查而逆行;事發時其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么情況。而其辯護人則辯稱,因沒有證據證實有交警查車,所以郭不具備犯罪動機;郭被注射鎮定劑后作出的精神狀態鑒定不應采信,且案發前曾與郭通話的證人均能證實郭出現幻覺,通過逆行逃避交警檢查也與常理不符,故郭在案發時精神狀態不正常。另外,郭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南海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光燦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駕駛重型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逆行,連撞多輛汽車,社會危害性較大,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盧柱平)
■連線法官■
被告人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宣判后,該案主審法官張苑華在接受采訪時介紹,南海大道是佛山交通要道,限速60公里/小時,事發時雖然不是上下班高峰時段,但車流量也很大,過往車輛行駛速度也比較快。被告人的行為對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險。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案發時精神狀態不正常,被告人被注射鎮定劑后作出的精神狀態鑒定不應采信。對此,張苑華法官表示,雖然部分證人及被告人反映案發時被告人出現幻覺,被抓時情緒不穩定,但是,看守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反映了被告人被抓后吵鬧不止,故醫生才在被告人被抓的當日及次日注射了10毫升的安定注射液,以便讓被告人安靜下來正常休息,但被告人仍對民警的提審要求置之不理。而關于精神狀態的司法鑒定是在同月19日進行,距被告人的注射時間相隔較久。廣東精衛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并在綜合了各方面的客觀材料后才作出相應的鑒定意見,即被告人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無精神病”診斷標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所以,鑒定意見應予采信。而被害人的陳述和多名證人的證言也可以佐證被告人案發時精神狀態并無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