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小貨車撞傷頭部,12分鐘后又遭另一輛客車撞擊頭部,搶救無效死亡。兩個肇事司機,該如何承擔責任?昨日,記者獲悉,本案經廣東興寧法院審理后,判處兩司機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撿零件時 再次被撞
去年2月19日下午2時33分,韓某騎著二輪摩托車從小路口駛入興寧市合水鎮龍北路段,被石某駕駛的小貨車撞上,韓某當即頭臉部流血受傷,摩托車被損壞。
韓某從地上起來后,攔停小貨車,并與石某交涉。石某把小貨車停在路邊,韓某便走到馬路中間撿拾摩托車散落的零件。
當日2時45分左右,韓某看到相對方向駛來兩輛車,便打手勢讓司機繞行。第一輛車繞開了,但緊跟其后的第二輛由李某駕駛的客車,由于視線受阻,撞上韓某,韓某又一次被撞傷頭部,倒在路上。
8天后,韓某死亡,原因診斷為特嚴重顱腦損傷、腦疝。
交警認定兩車責任不同
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認為,韓某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借道通行,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石某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貨車上路行駛,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對第二起交通事故,交警則認為,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中型普通客車上路行駛,疏忽大意,對應當發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發現,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韓某在車行道內停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兩司機分擔逾86萬賠款
事發后,韓某妻子及子女將石某、李某以及小貨車承保強制險的A保險公司以及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B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86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車撞傷的部位都在頭部,具體是哪一輛車造成死亡的后果難以確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法應由石某、李某對韓某受傷致死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確定責任是審理關鍵
經辦法官指出,受害人經受兩次或者多次撞擊致死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中,各個案例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判決結果不盡相同。但是,判決的法律依據不外乎是《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在“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場合,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時,確定責任是關鍵所在,尤其是在責任難以確定的情形下,應合理地適用平均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一方面,要結合實際,分析單一侵權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否足以產生全部損害后果;另一方面,注重對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盡量實現被害人利益補償的目標。 文/記者章程 通訊員曹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