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4月27日電(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林靜)為獲取流動資金,竟用虛構的產品購銷合同等材料騙取銀行承兌匯票300萬元。4月27日,經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喻某、梅某夫妻倆犯騙取承兌匯票罪雙雙獲刑,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3年,并各處罰金8萬元和6萬元。
黃巖人喻某和妻子梅某多年前注冊創辦了一家車燈公司,喻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是公司股東。
2011年上半年,車燈公司因為資金鏈緊張,一時陷入困境。同年6、7月,喻某決定,由夫妻倆經辦,利用虛構的產品購銷合同等材料,先后三次騙得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臺州黃巖支行承兌匯票275張,票面金額共計750萬元(繳納保證金450萬元,票據敞口300萬元),車燈公司將騙取的承兌匯票貼現后,主要用于支付公司生產經營費用。
2011年11月,喻某、梅某逃匿。案發時,扣除保證金及利息沖抵部分,車燈公司尚有294萬余元票據敞口未能償還。
去年5月29日,喻某、梅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歸還了294萬余元的票據敞口。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燈公司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喻某、梅某作為公司騙取票據承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依法均應予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