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私自錄音成為有效證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第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律師提示:1、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復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
2、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
3、錄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
4、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制失敗。
5、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7、要保留原始錄音,如在錄音筆中,不要刪掉,因為可能要涉及錄音鑒定。
8、為正義之事,合法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