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杭5月14日電 (陳立烽 袁英)輪式裝載機一般在工地上作業,但若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事故,是否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14日披露,該院對一起此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判決。輪式裝載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9月25日,李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無牌輪式裝載機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次要責任。
因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某的妻子、一雙兒女、父母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另查事故車輛無牌輪式裝載機系王某、孔某共有,由倆被告合伙經營,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駕駛的輪式裝載機屬于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的范疇,被告王某駕駛輪式裝載機上道路行駛,應當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即倆被告按照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交強險,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投保義務人,即輪式裝載機所有人被告王某、孔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倆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共同連帶賠償原告11萬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25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官提醒:輪式裝載機所有人或管理人對需上路的裝載機應事先投保短期交強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