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5月14日電 (王艷龍 鐘旭 岳萬青)14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野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庭。檢察機關指控,林耘野濫用職權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1億余元;收受賄賂超過2000萬元。
林耘野,福建莆田人,男,漢族,1958年6月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1976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2014年3月底,林耘野出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副書記,但不到5個月即被采取強制措施。2014年8月5日,林耘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該案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野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某鎢礦采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1億余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野先后利用擔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分別通過索取、為他人謀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受袁加開、李玉峰、李曉明等17人給予的金條、手表、現金等財物。其中,現金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2196.6458萬元,現金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價值共計79.66283萬元,現金美元共計7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林耘野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索取、為他人謀利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林耘野具有自首情節,并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些年,我放松了政治學習和法律學習,放松了世界觀的改造,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我的貪欲占了上風,我存在著不正確的攀比心理和僥幸心理。”林耘野最后陳述稱,“自從檢察機關對我采取強制措施以來,我常常反省自己的罪過。我深深體會到,反腐敗確實大得人心,非抓不可……”
本案審理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訴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林耘野著便服出庭受審。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由于案件重大,控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將經過充分合議后擇日宣判。
紅河州各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和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各部門干部觀摩庭審,接受警示教育。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單位領導干部近百人參與旁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