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4月2日電(記者 何蔣勇)記者今天(2日)從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發布《寧波市兩級法院立案登記暫行規定》,在寧波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同時,這也是全國首家所有類型案件均可登記立案規定。
《規定》要求,今后,寧波兩級法院對各類起訴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均應依法予以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予以登記,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
此外,《規定》在全國法院中率先將立案登記制全面適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訴、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國家賠償等所有類型的案件中。
《規定》要求,法院立案部門在接到起訴狀時,應先予以登記。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一般應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規定》明確,法院立案部門發現訴狀內容欠缺或者錯誤情形的,應當給予當事人指導和釋明,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起訴不符合條件的,如當事人在告知后仍堅持起訴,法院立案部門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預繳案件受理費并非立案的前置條件,各法院不得以當事人尚未預繳案件受理費而拒絕立案。
針對律師和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各類立案難題,《規定》作出了明確回應,例如禁止法院立案部門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設受理條件,法院立案部門存在無故不接收起訴狀、拖延立案、立案踩剎車、推諉管轄等情形的,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如發現投訴情況屬實,應當責令相關法院改正,并對其予以通報批評,或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對行政案件的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七天內既不登記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