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6月4日電 (李雋)4日,記者從青海省教育廳獲悉,該省所有采用預收費模式的培訓機構均需與托管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預收費全部納入“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監管平臺”管理,做到“應托管、盡托管”。
近日,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發改委、青海省財政廳等10部門聯合制定出臺《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維護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與學員的合法權益。
監管平臺監管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用,向學員提供繳費、師資和課程查詢等服務,對學員預繳費情況實時監管,保障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合法權益。監管平臺與“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聯通,對監管數據實時上傳交互。培訓機構以任何形式收取的預收費全部進入監管平臺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青海明確規定,培訓機構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收費項目與標準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項目及標準外的費用或者集資。
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取費用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取費用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周期和課時同時收費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和家長索要發票。
據悉,監管資金撥付將采用“一課一銷”模式,與培訓機構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后須通過監管平臺向學員或家長發送確認申請。學員或家長申請退費應積極處理,發生退費糾紛的,培訓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或家長的合理訴求。
學員或家長與培訓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根據與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培訓機構、學員或家長可憑糾紛解決相關證明材料,向托管銀行申請撥付或退還培訓費,托管銀行將根據解決結果撥付或退還資金。
青海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提醒,青海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已全面清理,凡該省范圍內涉及學科類培訓的校外機構均屬不合規“黑機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