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月16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16日在廣州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
廣東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是全國革命遺址延續年代最長、序列最完整、種類最齊全的省份之一。自1840年以來,廣東涌現了一大批革命英烈和愛國人士,留下了豐富的革命文化遺存;同時,廣東也是當代改革開放的先行地,一些重要歷史事件標志地、代表性建筑和紀念設施充分見證了改革開放的發展歷程。
為完善突發事件等情形下的革命遺址搶救性保護,該條例規定,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遺址嚴重損壞的,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
為明確原狀保護的相關要求,條例規定,對革命遺址實施保養、修繕和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不破壞歷史風貌、避免過度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同時,該條例指出,建設工程選址,應當考慮革命遺址保護需要。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對革命遺址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保證革命遺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條例還規定,對革命遺址的利用應當與革命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禁止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與革命遺址相關的英雄烈士事跡、歷史事件和精神文化。
該條例規定,違反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革命遺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革命遺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遺址保護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違反條例規定,實施相關違法行為,對革命遺址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