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強化了對事故單位、特別是單位負責人的處罰力度,提出單位負責人一旦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最高可被處以年收入80%的罰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審時,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對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罰款”。對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如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罰款”;如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此前,社會各界不斷呼吁,事故報告應向公眾公開。一審時,一些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這一建議。二審稿明確,事故調查應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此外,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機構的安全監管權責,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首席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