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引領改革,深圳又有新探索。我國第一部專項高校立法——《深圳大學條例》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并擬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旨在通過立法和法治手段,加大對深圳大學的支持力度,加快探索和提升我國高校的治理水平和能力。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黃亞英告訴記者這個好消息。
立法為高校改革提供保障
深大為何要立法?黃亞英說,國務院批復的《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2008-2020)就明確指出:“加大對深圳大學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擴大辦學自主權,推進治理模式改革,創新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努力把深圳大學辦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學,為高等教育跨越式發展探索新途徑、新方式”。同時,《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還明確提出:“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依照特區立法授權制定法規,予以規范”。此次立法,就是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去年,深圳大學領導專門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并商議了深圳大學立法事宜,獲人大支持。根據市人大領導明確要求,由深圳大學開展立法前期調研和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經過近一年的工作,深大立法調研工作組在結合深圳大學三十年不斷改革創新實踐和成熟經驗的基礎上,針對高校管理去行政化、減少教育行政審批、切實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等核心和普遍性問題完成了立法草案。
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權力的邊界
“此次立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創新和規范深圳大學與主辦、主管的政府機構的相互關系,爭取政府更多支持并將其法定化,擴大和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作為條例的主要起草者,黃亞英向記者介紹。
自主權不夠和行政化嚴重,一直是我國高校管理體制的一大弊端。用黃亞英的話說,高校被當做政府部門或政府下設的事業單位進行垂直領導。一方面,學校缺乏自主權,人員招聘、經費使用等等,需要層層報批;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資源配置和高校辦學評價高度行政化,高等教育和人才培養的市場機制缺失。
據介紹,此次立法就是要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權力的邊界,最大限度實現深圳大學招生、學科設置、經費開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購招投標、獎懲機制等依法獨立高效運行。
創立大學法定機構治理模式
條例多處創新和規范了深圳大學自身的法定機構治理機制,使深圳大學成為“依法治校、全面監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機構,成為既不同于政府部門也不同于政府下設事業單位的新型法人實體。
探索建立理事會制度和全面監督機制是此次立法草案的又一個亮點。理事會將作為學校的決策機構,在人員聘任、預決算編制、學術單位設立等重大事項上,具有審批決定權。在擴大辦學自主權的同時,條例對深大依法辦學設置了財務審計、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公開、辦學質量評估、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教授委員會、決策咨詢委員會和教職工民主辦學等多項監督機制。
自主辦學從招生開始
另一項困擾深圳大學的難題——招生,也有望在此次立法中得到破解。當前,深大約有3.6萬名各類在校學生,在省外按“一本”招生,在省內除個別專業外,只能按行政要求,“二本”招生。
“事實上,報考深大的人非常多,我們在省內招收學生的實際分數大多超過了一本分數錢,應該享有‘一本’招生的資格。”黃亞英說,深大要辦成一流大學,生源非常重要。“就像做大餐,必須有好的食材”。此次立法,也試圖獲得人大和政府支持,突破招生瓶頸。
記者了解到,當前,深大正在加快籌建深圳大學城市學院,用以招收深圳生源的“二本”考生,這樣可以在保持深圳市二本招生規模、滿足深圳市民對高等教育需求的基礎上,力爭整體進入“一本”招生。
不搞“盆景”多“植樹造林”
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當前教育部正在推進我國高等學校制定章程。按照計劃,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所有985高校需于今年完成章程制定,全國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早在2011年,被譽為是南方科技大學“基本法”的《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在“充分放權”和“鼓勵創新”的方面做了嘗試。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大學章程僅為學校內部文件,缺乏普遍法律效力,無法約束政府行為。《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是我國高校體制機制改革的一個探索,但其僅為政府規章。而《深圳大學條例》將由人大通過,成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特區立法。
“我們制定大學條例,推動高校去行政化,不搞‘盆景’,而是植樹造林。《深圳大學條例》的制定,除了突出深大特點外,還要注意普遍性問題,緊密結合國情,努力使大學立法和本條例的實踐成為推動國家和特區高教改革方面具有可推廣和可復制價值。”黃亞英說。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