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錄取工作接近尾聲,很多考生們已拿到夢寐以求的錄取通知書。但對于江西省的3名考生來說,這段日子卻過得十分鬧心:他們填報的高考志愿被老師篡改了。近年來,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情屢屢發生,考生選擇學校的權利被剝奪,產生一系列問題:考生能否按照個人意愿恢復所報志愿?考生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志愿被篡改 受教育權被侵害
7月6日,江西省考生志愿填報工作結束后,網友“不高興的土豆”在微博上稱自己在新余市分宜二中高三(3)班的同學高考志愿被老師篡改。這位網友口中的同學就是張麗芳。張麗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她是在填報完志愿第二天即7月2日查詢自己的志愿信息時,發現第一志愿與第二志愿被調換了位置。她還說,她是經同學李莉提醒才去查詢志愿信息的,因為李莉的志愿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篡改了。
相同的事情還發生在江西省彭澤縣二中高三(10)班同學江健的身上,她的第一、第二志愿也被進行了調換。她的第一志愿原本是江西現代技術職業學院,后來發現第二志愿江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被改成第一志愿。
這3名考生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筆者查詢發現,近年來,多地都發生了高考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2011年,安徽省全椒縣三圣中學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衛生學校14名學生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志愿被篡改,第一志愿均變成山東某職業學院;同樣是2012年,四川省眉山市萬勝高中10余名學生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為“四川三河職業學院”……
“涉事教師在未獲得考生同意的情況下自行篡改考生志愿,嚴重侵害了考生自主選擇教育機構的權利。”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說,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不僅保障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也保護公民自主選擇教育機構的權利。
“教師篡改志愿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考生的勞動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副院長謝立斌指出,從我國國情出發,高考后就讀于什么樣的學校和專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考生日后所從事的職業以及發展前景。因此,高考志愿的填寫其實是一種重要的職業選擇。
謝立斌認為,“勞動權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保護自由選擇職業以及在這個職業從業的自由。由于考生最終選擇就讀于高職院校,他們所學習的技能相較于其他普通大學生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因此對其日后的就業和發展影響也就更大。”
篡改志愿構成犯罪嗎?
江健事件發生后,彭澤縣教體局調查查明,彭澤縣二中教師汪鋒華以代管名義獲得了學生密碼。調查過程中,汪鋒華稱是因“要查看學生是否漏報志愿”而代為學生保管密碼。篡改學生志愿也是他所為,原因是“考慮到考生分數情況,報考第二志愿學校更容易被錄取”。7月10日,彭澤縣教體局作出免去涉事教師汪鋒華彭澤縣二中團委書記職務的決定,并給予其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處分。分宜二中則責成涉事教師與學生及家長協調解決篡改志愿問題,并向學生道歉。
針對篡改高考志愿問題的處理,記者查閱了此前的相關案例。根據媒體報道,2011年安徽省全椒縣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后,篡改學生志愿的班主任楊文祥被檢察機關批捕;而在2012年,篡改四川省眉山市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教師則分別因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七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訪專家表示,按照此前類似事件的處理結果看,分宜二中與彭澤二中篡改考生志愿的教師,可能涉嫌觸犯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每一個具體事件中,涉事教師的行為是否構罪,還要看能否有充足證據作為支撐。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林潔表示,學生是在高考前統一將登錄報名系統的密碼交給教師保管,假如有證據證明志愿被篡改為第一志愿的學校,通過教師獲得學生信息,或許可以認定為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但就目前的調查而言,還沒有證據證明教師與外界存在利益聯系,所以案件的定性還存在一定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聶衛鋒則認為,在沒有更多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涉事教師的行為更適合從民法角度來解讀。“涉事教師的行為可以說是無權代理,因為考生志愿的修改只能是根據考生意志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來進行,而考生并未委托老師進行修改。”
考生維權 民事賠償是最佳途徑
眼下,除了追究涉事教師的責任外,大家更關心的是志愿被篡改的考生還能否按照此前的個人意愿恢復志愿,考生又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查閱《2014年江西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發現,根據江西省教育考試院規定,高考志愿只允許修改一次。也就是說,這些學生將無法再次修改志愿。在此前四川省眉山市萬勝高中發生的10余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一事中,相關招辦負責人表示,如果考生志愿的確被惡意篡改,會更改為原填報學校。
“建議考生盡快與江西省教育考試院取得聯系,提供包括涉事教師被處罰在內的相關證據,從而證明修改志愿行為非本人所為,是不符合個人意志的,以期在技術允許、招生工作尚未結束的情況下,允許考生按照自身意愿對志愿進行恢復。”謝立斌說。
聶衛鋒則希望江西省考試院能夠特事特辦,幫助志愿被篡改的考生將志愿修改為原志愿。但他認為,在中國當前的高考體制下,重新修改志愿或者作出選擇幾乎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目前對于教師的這一行為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解釋。所以,只能從民事救濟的角度來彌補損失。
就涉事教師篡改志愿的行為應如何界定,記者也采訪了律師、法學專家,得到的結論均是暫無明確法律條款對其進行解釋。
考生志愿被篡改也是近幾年來的新現象,尚未引起人們足夠關注,因此尚未被納入到具體的法律規章中。那么,志愿被篡改的考生只能自認倒霉嗎?
謝立斌表示:“盡管目前針對這一行為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仍然可以從相關的法律原則性內容出發對其進行解釋。畢竟不是每次出現新的問題都要靠修訂法律來解決,盡可能在原有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解決問題是更好的選擇。”
“如果最后考生的志愿無法成功修改,考生只能通過對涉事教師及學校提起民事訴訟來降低志愿被篡改所造成的損失。”謝立斌建議考生可參考兩個因素提出賠償請求:首先需要確定涉事教師是否確有違法所得利益,如果有,應要求教師將違法所得部分賠償給學生;其次,還可以要求涉事教師和學校完全賠償考生的各種精神和財產損失。“盡管這種損失很難計算,但可以參考考生是否因無法就讀于理想學校而復讀,復讀可能發生的學費、生活費等;此外,考生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畢竟考生如果復讀或就讀于自己不喜歡的學校,精神上會承受一定壓力,這樣做會比較公平,能夠盡可能降低受害考生的損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也認為,考生可以對涉事教師及其所在學校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教師在未經考生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志愿進行修改,對考生人格利益構成侵害,侵犯了考生的一般人格權。”
“考生如果選擇復讀,因復讀而產生的費用應由校方和教師共同承擔;即使是學生上了大學沒有復讀,也應進行相關財產賠償。因為不能去自己理想的學校就讀可能會影響其日后就業及發展。”朱虎還表示,如果教師的篡改行為對考生人格權益的侵害比較嚴重,考生也可訴訟請求精神賠償。“以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對志愿被篡改問題進行細化,具體賠償額度可請法院參照解釋作出。”
提高違法成本 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高考志愿是如何在考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改的?據考生張麗芳介紹,她的班主任曾在填報志愿前以代管之名向班上學生索要密碼。彭澤縣二中涉事老師汪鋒華也以“要查看學生是否漏報志愿”為由向學生索要密碼。
專家認為,除了考生保護個人信息意識不強、相關管理部門對考生個人信息管理不到位、部分教師難以抵御利益誘惑之外,高職院校招生困難、生源競爭日趨激烈也是導致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據媒體報道,面對日趨激烈的生源爭奪戰,高職院校往往通過給回扣的方式來吸引高中教師為他們介紹生源。介紹的學生越多,教師拿的回扣就越多。
高考志愿篡改事件如何不再發生?林潔表示,“考生志愿被篡改的前提是教師掌握了考生的登錄密碼,因此,學生應增強對個人信息管理和保護意識,從而降低個人權益被侵害的風險;學校也應切實落實好對教師的監管職責,加強對教師職務行為的規范。”
邱寶昌建議完善法律法規,“修改學生志愿,嚴重損害了考生合法權益,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如果教師是別有用心或者是為了牟利而對志愿進行篡改就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僅讓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不夠的。建議在刑法中增加修改考生志愿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條款。”
朱虎則建議,爭取用現行的法律體系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提高懲治違法違規行為的效率。他還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通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門規章來對此類行為進行統一治理。“對于對涉事教師負有監管責任的校方而言,應完善自身的制度構建,強化對篡改考生志愿教師的懲處力度,進而提高違法成本,斬斷招生院校與教師之間的利益鏈條。”
專家還建議,國家層面也應采取措施扶持高職院校發展,改善高職院校招生困難的局面。武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