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
人們的選擇權和生存權一定是多樣的,而不是“只有最優秀的才有權生存”的單一化選擇。
在1967年,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通過的“流產法”明確規定,只有對母體的健康或者精神產生危害的懷孕,經過兩個以上醫生的同意,才可以對24周以內的胎兒做出流產的決定(1990年把時間從28周提前到24周,因為有些嬰兒在24周后就可以存活);而這個選擇權只屬于母親,無論是親屬(包括嬰兒的父親、16歲以下未成年母親的父母)還是專業人士(如因為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同意流產的醫生)都無權決定胎兒的去留。流產是被完全私密保護的,沒有患者同意,連家庭醫生都可以不被告知。而因為宗教信仰的關系,北愛爾蘭是不允許流產的。
此后,隨著醫學的發展,有些母親開始把胎兒的健康程度考慮到是否進行流產的決定中。比如以英國醫生John Langdon Down(約翰·朗頓·唐)命名的“唐氏綜合征”(Down’s Syndrome)。但隨之而來的討論是,在道德范疇和法律范圍內,因為殘疾而墮胎是不是應該被禁止?比如支持停止孕育殘疾胎兒的一方提出,母親可以根據自身的能力和情況判斷是否可以健康撫養一個殘疾孩子;反對墮胎人士則提出:目前自閉癥是無法在胎兒階段被診斷出來的,那么嬰兒出生后發現有自閉癥,難道可以選擇安樂死嗎?但也有科學家站出來說,如果母親知道懷唐氏癥胎兒而不流產是不道德的。此后他為這種言論道歉,說因為考慮到嬰兒未來的幸福而對母親進行了指手畫腳,其實他不該說母親該做什么,只能說母親有選擇權。而從2013年起,英國組織了系列評估:在殘疾和非殘疾之間選擇墮胎是不是歧視。
不管爭論如何, 根據英國國民醫療系統(NHS)網站公布的數字,每年英格蘭和威爾士有775個唐氏嬰兒出生。同時,來自《每日電訊報》2013年報道的數字也表明,每年因為唐氏綜合癥而被流產的胎兒達到500例。
其實,相較于權力之爭,信息的準確和公開、科學和醫學的保障、法律的保護、教育的提供、道德的支持才是英國社會真正提供給母親們的。比如,在免費的產前檢查時,如果發現胎兒異常,國民醫療系統會為準媽媽組成專家、特護以及心理醫生合作的咨詢小組,以解答和解決生活和心理上遇到的各種問題。如果準媽媽決定留下這個可能異常的胎兒,合作咨詢小組會提供從早期干預方案,到醫療服務、身體健康、智力啟蒙、學校教育、家庭護理、為人父母的技巧、各種心理咨詢,甚至未來的住房、工作、交友、娛樂等等全部都有指導。而這些信息都是公開的,在有關醫療、教育、家庭、社會生活網站上全部可以查閱。比如,“唐氏綜合癥”組織網站上建議公眾在談論時,不要說“弱智”,而要說“學習障礙”;不要說 “有唐氏癥的風險”而改說 “有唐氏癥的機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