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目前的墮胎法規條文是于1995年做出最后修正的:原則上,墮胎屬于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產生的墮胎行為,可以免予起訴。
一.墮胎咨詢法規:懷孕期在12周之內的女性,自己要求終止懷孕時,必須去持有咨詢許可的專業醫生處,進行專門的墮胎醫學咨詢。在咨詢中,懷孕女性須闡述墮胎理由,由專家給予分析幫助,同時專家須清楚地介紹流產手術過程,和可能對身體產生的影響等等。在進行了清楚明確的醫學咨詢后,懷孕女性將得到咨詢醫生開具的記錄著詳細咨詢內容的證明書。持這張咨詢證明書,懷孕女性可到婦產科醫生診所要求流產。流產手術必須在完成了咨詢3天之后方可進行,以予以懷孕女性最低3天的冷靜期。做咨詢的醫生和做流產手術的醫生,不允許是同一位醫生。懷孕12周以上的女性,正常情況下將不允許流產墮胎,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在下面兩種特殊情況下,任何時間的流產將不受法律約制:一是經專業醫生明確診斷出,繼續懷孕會對懷孕女性造成健康或生命影響。或者明確診斷出,胎兒發育有缺陷,無法存活。另一種情況是,由于強暴造成的意外懷孕,繼續懷孕將導致懷孕女性受到精神方面的嚴重傷害。并且,在這些影響因素均不能通過別的方式消除時,在醫生的指導下,可以流產終止懷孕,并且不受懷孕時間長短限制。
以上胎兒保護法規,同樣適用于患有先天性智障的胎兒,當懷孕女性在懷孕12周之內時得知胎兒患有先天性智障,并在得到醫生關于先天性智障后天難以治愈的咨詢后,仍然堅持保留胎兒時,必須遵從她的意愿。當懷孕女性在懷孕12周以后得知胎兒患有先天性智障,并在醫生明確診斷出,懷孕不會給懷孕女性造成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威脅,誰都無權利墮胎終止懷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每個生命都是平等的;人的生命價值絕不能用智力分出高低,也不能以身體是否健康論優劣。這些理念,在德國是最重要的普世價值觀。不過,生命等值的這一理念對于德國人來之不易,他們曾經歷過血的慘痛教訓。
當年希特勒專制統治政權曾強制實施人種優化措施,不但將祖祖輩輩生活在德國的猶太人劃為劣等民族,強行關進集中營殘酷滅絕,同時也禁止德國家庭有殘疾、智障嬰兒出生,并且將患有身殘和精神、智障疾病的德國人當成廢物,以治病為由將他們關進特殊醫院秘密處死。歷史上黑暗的一幕終于過去,用法律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權益,早已成為德國的治國之道。
英國:選擇權只屬于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