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街道上被患有精神病的王某打傷,起訴向王某索賠。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判決王某的監護人賠償李某150元損失。
李某訴稱,去年12月底的一天,他出門送親戚,在大街上碰到同村男子王某。王某看見他就手持磚頭打他。他到醫院治療花費醫藥費、交通費等230余元,起訴要求王某賠償。
經調查,王某是精神病人,二級智力殘疾,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法院通知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王某的父親稱,王某是智力殘疾,因李某經常欺負王某,二人早有矛盾。事發當天,李某送人時看見王某在街上玩又取笑他,王某著急便打李某。他認為李某受傷是自找的,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王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監管不力,致王某打傷李某,王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李某需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父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150元。(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