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富安娜公告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16名離職骨干員工將賠償富安娜3230.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此前,該系列案的首案已于2013年12月結案,被告曹琳被判支付富安娜違約金189.9萬元及相應利息。上述賠償均將作為富安娜本期或期后所增加的營業外收入。
此前,富安娜代理律師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陳國高、余松恩等26名首發前部分自然人股東,就違約金糾紛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90多萬-1000多萬數額不等,累計8121.7萬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至此,該系列索賠案除除3宗個案仍在一審環節外,其余均已結案或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庭外和解的3名被告同意支付的619萬元在內,富安娜累計獲賠超過4000萬元。
1月20日,富安娜收報于14.47元,上漲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