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模糊 消費者維權面困境
事實上,“去年由于信貸資源緊缺,部分銀行出現了對客戶的存貸款設置不合理附加條件、增加不合理服務收費等不規范經營行為加劇的情況。”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鄭之杰此前曾稱。
近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廣泛征求意見,但在這份《辦法》的初稿中并未明確劃分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哪些收費屬于不合理網絡超女,這無疑給消費者界定銀行不合理收費帶來了困擾,尤其是在個人貸款業務上。
業內分析人士稱,由于監管部門對于“融資顧問費”是否屬于禁止范疇并未公開表態或者未做詳細規定,因此銀行才會做出不予退回費用的強硬姿態。
根據銀監會年初的要求,各家銀行須在系統內展開對違規收費項目的自查,且在3月底前出具自查報告。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對于工商銀行鄂爾多斯市伊煤路支行此前借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而收取融資顧問費、個人貸款服務費等行為,鄂爾多斯市銀監局已表態稱“屬于違規行為”。
記者還從鄂爾多斯市銀監局獲悉.focus,銀監局方面已在參與協調銀行和客戶之前關于違規收費退款的事宜,但由于當地銀行涉及違規收費的金額巨大,因此還需一段時間予以解決。
記者也就此事發函至銀監會,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給記者的回復函中表示,“在實際經營過程中,若銀行為客戶提供了實質性服務,則可以收取相應費用。若客戶并沒有享受到實質性服務,或者銀行借發放貸款之機,強迫客戶接受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則屬于違規行為。如無法對應實質性服務,個人融資服務顧問費、個人貸款服務費均不合規,銀行不可以向客戶收取。”
此外,銀監會表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月底前在總部網站和營業場所公示“七不準”規定,對于3月1日之后再出現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監管部門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一律追究所在單位的高管責任。(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