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季房展期間,《法制晚報首都地產》周刊特為購房者舉辦了現場律師答疑,以幫助廣大購房者順利購房。針對眾多疑問,本期特揀選七大熱點問題予以報道。 熱點問題1:買了央產房,交納了土地出讓金,房子產權是我的,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多少年?是否可以查到? 律師解答:央產房所使用的土地是國家劃撥的,其使用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您買了央產房,交納了土地出讓金,但政府并沒有與你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因此央產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沒有規定的,也是不明確的,由于本身沒規定期限,所以也就無從查起。 熱點問題2:買了商品房,產權50年,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商品房產權的法律含義是指擁有商品房房屋的所有權及房屋項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實際上是永久的,但房屋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商品房如果是屬于住宅性質,按國家法律規定,其土地使用期限最長為70年,但并不是說購房人買了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權都是70年。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是從開發商從政府那里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開始起算的,這里說是50年,指的是購房時,該房屋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50年了,按照一般房地產房地不分家的基本理論,土地使用權僅有50年的房屋一般就稱為50年產權房了,實際上50年到期后,土地使用權按物權法的規定自動延期,只不過到時候有可能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這樣房屋的所有權實際上也不是只有50年,現實中產權超過100年的房屋也仍然存在。 熱點問題3:村中的房屋因國家建地鐵占地,開發商給予另外房屋安置,比如安置2套房,但想賣一套,我是想買一套,三方說好,由我與開發商直接簽回遷安置協議,若網上登記的回遷人是原先的人,那我能拿到房產證嗎?有什么風險? 律師解答:如果開發商與被安置人所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指2套房屋),你從售房人那里買一套沒問題,只不過要等到售房人取得房產證后才能過戶給你,你說你與開發商簽合同,由于你并不是被安置人,況且開發商與被安置人的回遷協議已經在政府的網上簽約,相當在政府那里做過備案,你的這種做法實際是想逃避國家稅收,少上一次稅費,但這樣做,你很有可能拿不到房產證,因為你與開發商無法辦理網簽合同的手續。 熱點問題4:我具備購買兩限房的資格,但買不到,花錢5萬元可以買一個號,請問我有什么風險? 律師解答:你說的號實際上是特定人名下的,簽合同時只能用該人名字簽合同,你說買號,實際上是人家的名你拿錢,房屋物權還是人家的,這種房國家規定5年以后才可以出售,你出錢根本拿不到房產證,花錢買號是有一定法律風險的。 熱點問題5:我出錢以舅舅的名義買了別墅,舅舅還在,如何過戶到我的名下? 律師解答:看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同意,贈與過戶或買賣過戶均可以,需要向國家交納相關稅費。 熱點問題6:承租單位的福利房,想買,但單位不賣,有什么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單位不賣并不是針對你一個人,福利房一般都是按國家政策和單位規定統一進行處理的。 熱點問題7:被安置人購買兩限房,將房號轉賣,但5年后才可以賣,并過戶,這種房可以買嗎?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律師解答:兩限房5年之后才可以出售,不滿5年不許出售,現在買,一旦事情被國家查出來,很有可能國家要取消前面購買兩限房購房人的資格,責令其退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