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如此,購房者還是可以選擇繞過簽認購書而直接簽購房合同的。”律師表示,“畢竟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
據介紹,根據《合同法》規定,認購書屬“預約合同”,也就是在認購書上要對之后要簽的購房合同基本條款給予明確,如果置業者未見購房合同,那么則不存在預約法效。一旦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那么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也應當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