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11日電 (記者 阮煜琳)中國生態環境部11日消息,2021年,全國查處了各類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余件,罰款3億余元(人民幣,下同)。
為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該《條例》規定了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的法律責任,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對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措施。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負責人11日對記者表示,“十三五”時期,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積極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努力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持續加大對無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截至2021年年底,已組織全國將304.24萬個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基本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查處了各類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余件,罰款3億余元。
當日,生態環境部還通報了排污許可領域8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浙江省嘉興市新埭鎮家華拋光氧化廠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案、重慶市國豪食品有限公司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等。
生態環境部表示,這些案例涉及無證排污、以欺騙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證排污、未按照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執行報告、未進行排污登記等違法行為,相關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違法單位和人員予以嚴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