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陳陽 余倩)日前,柞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向兩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督促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柞水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的首例“家庭教育令”。
柞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汪某盜竊案件時,發現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小天(化名),長期存在沉迷網絡、逃學以及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等不良行為,需開展教育矯治。案件承辦檢察官,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到小明、小天父母平時疏于與孩子溝通交流,對孩子學習、交友及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引導不夠,存在監護缺位、家庭教育不當等問題。
為預防犯罪,適時糾正偏差,承辦檢察官與小明、小天家長進行了面對面交談,從孩子教育、生活、情感需求、人際交往等方面進行交流溝通,給予家庭教育指導,并當面送達了《家庭教育令》,簽訂了加強監管的《承諾書》,要求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教育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二位家長一致表示,將嚴格按照《家庭教育指導令》的要求做好對子女的監管教育、引導工作,確保他們能夠及時修正錯誤、回歸正途、健康成長。
“家庭教育令”是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重大探索。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家庭教育由“家事”變成了“國事”,未成年人的父母們也將跨進“依法帶娃”的時代。當“甩手家長”不管孩子、對孩子實施家暴、縱容孩子沉迷網絡、結交不良朋友等行為,都是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