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代緒剛)2020年1月1日起,商南縣將實施《商南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執法活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該辦法規定,縣政府領導全縣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鎮辦領導轄區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縣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轄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縣機構編制、監察和人社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相關工作。行政執法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鎮辦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轄區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首長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方面,縣上每年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納入法治建設考核的內容一并進行,縣政府負責對各鎮辦政府、縣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本機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引入外部評議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認真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外部評議的結果作為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依據。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整改,并公開整改結果。
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方面,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超越或者濫用行政職權等十五類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由縣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發現行政執法違法、不當或不作為的,應當立案審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政行為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應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