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會議審批制度和會議計劃。以司法局名義召開的、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由各縣(區)司法局長出席的會議,由局辦公室提出建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以司法局名義召開、由各縣(區)司法局分管領導參加的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會議,由業務科(室)提出建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各科(室)或直屬單位召開的由各縣(區)司法局業務股(室)或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工作會議,需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
第三十七條 每年年底前,各單位應當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會議計劃送局辦公室匯總,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嚴格執行會議計劃,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業務工作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以司法局名義召開、各縣(區)司法局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臨時增加的以科(室)名義召開的由各縣(區)司法局有關業務股(室)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由局辦公室審核,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
第七章 公文審批
第三十八條 以司法局名義起草的各類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陜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報市委、市政府、司法廳、市委政法委的公文,由局長簽發。
第四十條 以司法局名義發文,業務部門起草并經其主要負責人核稿后,須由局辦公室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再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審批簽發。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業務的,在報局長審批簽發前,先由分管局領導與有關局領導協商溝通。
第四十一條 司法局公文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痉ň志至?就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
?。ǘ┧痉ň治募? 用于印發對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文件;司法局貫徹執行領導機關重要決策的工作部署; 貫徹執行司法局黨組重大決策的工作部署; 貫徹執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規的工作措施。
(三)司法局公告: 用于向社會宣布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事項。
?。ㄋ模┧痉ň终埵?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司法廳和市委政法委等領導機關請求批準的文件。
?。ㄎ澹┧痉ň謭蟾?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司法廳和市委政法委等領導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痉ň滞ㄖ?、通報、批復、函: 通知用于印發局領導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司法行政業務工作中比較重要的指導性文件、轉發上級及有關機關的文件; 干部任免決定;獎懲決定。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批復用于答復各縣(區)司法局、局直屬單位等請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項。
函用于以司法局名義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 與有關部門聯系外事活動安排事宜及其他聯系函件。
(七)司法局行政許可決定:用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文件。
?。ò耍h紀要: 用于記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所討論、決定的事項。
?。ň牛╇妶?內部傳真電報用于比較緊急工作事宜的內部通知、通報等。
(十)商洛司法簡報: 商洛司法簡報用于印發對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局領導有關會議講話、工作指示、調研講話、各縣(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措施、新經驗。局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活動及局機關的重要會議和活動。
第四十二條 進一步精簡公文,堅持行文確有必要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局機關發文。加快辦公自動化建設,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可發可不發的文件堅決不發,能通過信息渠道和網絡傳遞解決的,盡量不發紙質文件; 已經發傳真或電報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文件; 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件,只印發少量供各單位存檔收文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