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對重大事項有近半數黨組成員表示不同意見,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后再做出決定。對于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黨組書記或者指定的專人應當會前征求其對決定事項的意見,會后向其通報情況。
4、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要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堅持選拔任用干部的“六項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選,在提交黨組會議討論之前,應當征求局黨組成員意見,紀檢監察部門應作出廉政鑒定。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干部人選,與會黨組成員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只有與會黨組成員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做出決定。黨組成員對擬任免干部人選的有關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干部任免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須過半數的黨組成員同意。討論干部人選,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要嚴守紀律,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情況。
5、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要把全系統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和干警在“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和取得的成效,納入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的必考、必察項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有“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情況的明確表述;要把開展“改革創新、勇創一流”活動情況作為今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選拔任用干部、調整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
6、局黨組會議做出的決定,有關單位應當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局辦公室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三)市黨組會議程序
1、凡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分管局黨組成員應當對議題的準備情況及提交會議的文稿質量進行審核把關。涉及其他局黨組成員分管工作的,應當主動協調。準備工作不充分、協調意見不一致或者文稿質量不高的,不得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凡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由分管的局黨組成員或者有關單位負責人向會議做出說明。
2、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秘書負責會議聯系、文件準備、會議記錄等會務和編印會議紀要工作。涉及人事任免事項會議的文件準備工作由局干教科負責。
3、根據需要,列席局黨組會議人員,應經局黨組書記同意。局黨組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局干教科要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印發與會人員。討論研究的相關材料由有關部門提供,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印發與會人員。參加會議的人員要認真研究,準備意見。
4、局黨組會議的內容,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局黨組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
1、民主生活會主要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會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加強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堅持群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其他重要問題。
2、民主生活會由局黨組書記主持,局黨組成員參加,會議日期和議題由局黨組書記決定。局黨組書記視會議內容決定有關人員列席。
3、召開局黨組民主生活會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根據局黨組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局黨組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并于會前轉告局黨組成員或在局黨組會上通報;會議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報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