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體制不順。一是主體不一致。“歷史文化名村”的申報、“傳統村落”的調查、文物保護單位的認定和公布等工作,分屬多個單位,不是一個部門實施,有不利于工作開展。二是多頭管理。特別是已經開發或正在開發的古民居,文物部門可以管,旅游部門可以管,開發公司要管,鎮里村里要管,產權人也在管。對于沒有開發或未列入保護單位的卻無人管,文物部門認為上面有文件規定,是住建部門的事,他們只管列入保護單位的村落;住建部門認為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事不關已。三是技術力量嚴重欠缺。縣級文物部門屬股級單位,人員少、力量薄弱,且技術有限,其他部門、鄉鎮村組、管委會等都屬非專業人員,很難管理到位。四是保護開發主體不明確。目前,古村大部分的古建筑都屬于居民所有,作為產權人的居民缺乏保護的動力,導致維修保護難以為繼。而一些已開發的古村落、古民居,由于政府不是產權所有者,話語權不足。
(四)保護及修繕經費欠缺。國家、省市只對成功申報為歷史文化名村、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村落、古民居才有一點經費安排,其它的則一分也沒有,即使是已經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資金,也很難落實。縣級財力單薄,無力滿足古民居保護所需的高額資金,而古民居的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入有限,更難以承擔古民居保護所需的費用,很多古民居因得不到及時維修而毀壞。
(五)修舊工作技術條件不足。一是傳統工藝、工匠生存空間狹小,技藝漸漸淘汰、失傳。二是過去的建筑大都是磚木結構、木結構,其青磚也是過去的“二五八”、“三六九”,而現代使用的都是“一四七”式,且青磚改為紅磚演變成現在的機磚、環保新型材料等,從而“舊”的建筑材料已無法生產。如小青瓦在桂陽縣已無人生產,而掛瓦條、順水條、園木方料等材料,市場所見甚少,價格又貴,況且古民居的維修工藝復雜,成本甚高,大部分古民居任其建筑變形、走樣、倒塌。三是新型建材的改革,鋼結構、磚混結構、框架結構已取代古民居的磚木結構,而且這些建筑中原材料充足,且維修方便,配套動能完善,很適應現代人的生活習俗。
三、幾點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全省古村落、古民居保護條例,明確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職責、保護主體等事項,并組織制定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的實施辦法,就分級保護及資金、規劃、修繕、古建隊伍組建等制定實施細則,全面開展一次搶救性保護。同時加強宣傳,提高居民自覺保護意識。
(二)建立長效投入機制。一方面,省財政設立古村落、古民居保護基金,單列預算、專項管理,用于古村落、古民居的普查、鑒定和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另一方面,探索市場運作方式,如采取全部或部分出讓產權、租賃等方式吸納民間資金參與,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對單體民居進行保護,但這種方式局限性很大,只能適用地理位置好、有文化旅游開發價值的古村落、古民居。
(三)建立古村落、古民居保護名錄。將具體一定規模,或規模雖不足,但極富地方特色的古村落、古民居記入名錄,納入保護對象,實行掛牌保護,并與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簽訂合同,給予經費上的一定保障。
(四)整合管理資源。古村落、古民居的保護涉及部門較多,由于部門利益不一致,協調難度較大。因此,要理順管理體制,改進管理機制,將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名城和古村落、古民居的開發保護工作職能統歸一個部門主管,明確其他部門協助,并將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歸口主管部門,避免有好處大家爭著管、多頭管,沒有好處無人管。(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