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應
隨著媒體的介入報道,捐助一事在今年六月逐漸升溫,呼和浩特市文化局于6月19日做出相關說明,就“文物存放”與“基金會成立”進行解釋。說明稱:2002年6月,在整理、清點捐贈物品工作結束后,呼市文化局專門向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報告,為楊魯安藏珍館申請了一間國家文物專用庫房,進行專項藏品管理,并嚴格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藏品管理辦法》進行日常管理。2003年8月-2005年7月,曾有部分藏品被展覽在“楊魯安藏珍館”。目前,所有文物目前全部在庫房封存。
該說明同時指出,市政府計劃在正在建設中的呼市美術館新址,專門開辟一層展廳用于建設楊魯安藏珍館,新館建成后將由專業人員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維護。
14日,記者來到呼市美術館三樓,800平米的展廳正在裝修,據工作人員介紹,預計年底即可重新開館。
呼市文化局的相關說明中還解釋了獎勵基金的去向。說明中稱: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基金會應滿足“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楊魯安先生自愿出資的100萬不能達到成立基金會的標準。2011年6月,市政府大力支持基金會的成立,另行撥付100萬元,達到200萬元原始基金,計劃成立基金會。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財政局專用賬戶?;鹪诨饡@批成立后,將全部轉入基金會專用賬戶使用。
文化局方面在接受記者問詢時回應稱,基金會的籌備工作仍在進行中。
截至記者發稿時,基金會依然沒有成立。
律師觀點
就此事,記者咨詢呼和浩特市愛德律師事務所,范挺律師給予回答。
關于捐贈者享有的權利,范律師表示,楊魯安先生的子女及學生如果認為文物收藏單位現有的保管條件不適合保管文物,可以向市文化局提出更換具備收藏文物的單位要求?!秲让晒抛灾螀^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所收藏的文物,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具備文物保管條件的單位代為保管;原收藏單位具備文物保管條件后,經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將文物交還原收藏單位。依據此條規定,文物的保管條件需要達到存放標準,如收藏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應當由具備文物保管條件的單位代管。
關于基金會的成立,范挺律師告訴記者:據內文辦字[2011]92號文件自治區文化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楊魯安文化基金會的請示》的批復,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現作為楊魯安文化基金會的申請人,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應向自治區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2、章程草案;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治區民政廳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基金會在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后應辦理稅務登記,并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最后應將以上證件復印件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關于針對2004年至基金會成立期間,100萬“楊魯安文化獎勵基金”利息問題如何處理,范律師給出的答復是:
《楊魯安先生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捐獻文物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楊魯安先生設立基金的目的是用100萬元的利息發放給對文博事業發展有貢獻的人員。同時據呼市文化局的情況說明,成立基金會的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財政局專用帳戶,那么,從2004年至基金會正式成立前的期間的全部利息收入,應該列舉清單,并予以公示,全部轉入基金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