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要入刑,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也會入刑。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醉酒駕駛電動車的案件,因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56歲的王某(女)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訴,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6月24日,56歲的王某和家人吵架后喝了兩瓶啤酒,之后駕駛電動車(二輪、無牌照)在房山區良坨路撞上了停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于是王某 和轎車車主發生爭執。后交警趕到事故現場處理,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測,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227.4mg/100ml;經法大法庭科學 技術鑒定所鑒定,王某駕駛的電動車屬于摩托車,因此,王某被交管部門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后王某被刑拘,繼而被檢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最終判決王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庭后,王某表示很后悔,也接受法院判決結果。但王某稱自己壓根沒想到自己駕駛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更沒想到自己會因此接受刑罰。
鑒定:
超標電動車屬機動車
因為我國法律尚未就何種電動車為機動車做出規定,醉駕電動車獲刑的判決依據基本參照有關國家標準進行。法官稱,本案中,認定該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的依據是一份司法鑒定。根據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事故電動車重量為88.2kg,且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鑒定的主要依據是:1999 年,國家輕工業局制定行業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了電動車的判斷標準:“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 斤,有腳踏騎行功能等。”
該司法鑒定還認為,2012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新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其中對摩托車標準如下描述:由動力裝 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驅動的,最大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 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根據此規定,事故電動車已屬于摩托車范疇。
案外追訪
爭議:
超標電動車是否納入機動車管理
記者查看國內數家知名電動車企業官網,發現關于電動車的產品參數都未表明最高時速和重量兩個指標。之后,記者以消費者身份,撥打了其中一家廠商 的客服電話。對方稱自己的電動車全部屬于非機動車,“出廠的車輛都會被限制最高時速在20公里以內,但是很多客戶會把限速器拆掉。”
現實中,道路上時速超過20公里、重量大于40kg的“超標”電動車比比皆是。市民郭先生告訴記者,騎電動車圖的就是比自行車快。
如果將“超標”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圍,那么考駕照、上牌照、改走機動車道等問題會隨之而來,據記者了解,北京并沒有明確的管理辦法。
有的受訪者向記者表示,如果將“超標”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圍,那用車成本會大大提高,加之安全系數比其他機動車要低,駕駛屬于機動車的電動車就會很不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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