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朋友婚禮,卻不慎被臨時搭建作婚禮舞臺的玻璃臺階絆倒受傷。近日,經(jīng)治愈后的達州市民王先生,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經(jīng)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王先生自行承擔一半責任;婚慶、酒樓分別承擔35%和15%的賠償責任。
“當時燈光明亮且并不擁擠,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沒有盡到一般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王邦鑫解釋,酒樓和婚慶未盡到注意安全的提示義務以及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發(fā)量相對較高,為此法院提醒消費者在強化維權(quán)意識的同時,更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在酒樓、賓館、商場等場所,要防止滑倒、摔傷等;還要注意保存合同、賬單、發(fā)票等消費憑證,以便將來作為索賠的有利證據(jù)。(記者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