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本身不屬于國家法律體系范疇,只是在黨內起作用。人民群眾對黨員干部遵守黨內法規有監督的權利。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僅要求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而且還要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范圍,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延伸和發展,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黨依法執政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對全黨厲行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黨有黨規,國有國法。長期以來,人們一講到法,就是指國家的法律,不將黨規視為“法”,最多稱為“軟法”。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突破了傳統意義上“法”的范疇,將黨內法規納入依法治國之“法”的視野中,明確了黨法也是法。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法治國要求依法治黨。
在我國,普通法律是對公民的底線要求,黨規黨法則是對黨員的基本要求。對于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而言,既要帶頭遵守法律,也要自覺在黨規黨法范圍內活動,不能用對于普通公民的要求對待黨員干部,更不能成為享有法外特權的特殊公民。有些對普通公民沒有明令禁止的行為,可以由道德規范約束,但對于黨員干部來說,如果這些行為有損于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損于執政黨的威信,有損于國家主權和社會公平正義,也應依法追究責任。在反腐敗行動中,即使沒有觸犯刑律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如果違反黨紀,也要依黨內法規追究責任,如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行為,屬于《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令禁止的行為,對于黨員干部而言,是違法行為。
到2010年底,國家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的任務。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提出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建設“時間表”:確保到建黨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作為法治體系的五大組成部分之一,黨內法規體系與國家法治體系形成4+1的關系。黨內法規本身不屬于國家法律體系范疇,只是在黨內起作用。人民群眾對黨員干部遵守黨內法規有監督的權利。
金國坤(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