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4日電 (記者 闞楓)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北京聯合舉行發布會,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在會上公布了三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王佳佳強迫賣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佳佳,化名“王江”,男,漢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別伙同鄒雨、王夢云(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謀強迫他人賣淫,先后將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6歲,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時年18歲)、張某某(女,時年20歲)、王某某(女,歿年17歲)騙至廣東省河源市,采用毆打、恐嚇、逼寫欠條、拍裸照等方式強迫上述被害人賣淫,賣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間,17歲的王某某一直拒絕賣淫,并趁人不備給家人發短信求救被發現,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膠棍、皮帶等工具毆打王某某,并采用罰跪、潑冷水、勒令頭頂礦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參與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毆打王某某后,兩次用皮帶綁住王某某的雙手將其吊在衛生間的橫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強迫賣淫期間,王佳佳等人還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機,從張某某處劫取現金500元,并劫取張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卡,從張某某的銀行卡內取款8400元,從王某某的銀行卡取款13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糾集多人參與,毆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強迫多人、多次賣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楊宗梁強奸案
基本案情
楊宗梁,男,漢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1990年4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滿釋放;1996年11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
2012年4月27日5時許,被告人楊宗梁在浙江省海鹽縣將上學途中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11歲)誘騙上其駕駛的貨車,然后以送張某某上學為由,將張某某騙至海鹽縣沈蕩鎮一桑樹地實施奸淫。
2012年5月23日7時許,被告人楊宗梁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時年7歲)謊稱何某某的母親出了車禍,將何某某誘騙至萬州區天城大道一窩棚內實施奸淫。
2012年5月28日7時許,被告人楊宗梁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被害人羅某某(女,時年9歲)謊稱自己是小學教師,以讓羅某某幫忙拿表冊為由,將羅某某誘騙至萬州區太白街道辦事處一廢棄房屋內實施奸淫。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宗梁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楊宗梁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強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滿釋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實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楊宗梁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應依法對其限制減刑。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楊宗梁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楊宗梁限制減刑。
案例3 關天翼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關天翼,男,滿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公司職員。
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3歲)測試體能為由,將王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頂層處,對王某進行猥褻。
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被害人倪某(男,時年12歲)測試體能為由,將倪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26層處,對倪某進行猥褻。
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谷某(男,時年11歲)測試體能為由,將谷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27層處,對谷某進行猥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天翼為尋求性刺激,對一名女童和兩名男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天翼猥褻多名兒童,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關天翼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關天翼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