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5月11日電 (楊柳 劉忠俊)11日,記者從四川樂山沙灣區人民法院獲悉,因財產爭執,曾氏父子從口角發展成了相互扭打,兒子一怒之下咬掉父親的一只耳朵。法院審理后判決曾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賠償父親曾某清經濟損失77909.1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曾琦與被害人曾光清系父子關系,二人因門市財產問題產生矛盾。2009年9月23日,在父親的住房里,父子倆因門市財產問題發生口角和抓扯。當日17時許,曾光清攜帶一根長1.58米的鋼釬,來到股市街曾琦的住宅樓下,用鋼釬將樓下樓梯口處的門鎖撬開,進入樓內,來到二樓樓梯口處,曾琦也手拿一把高靠背的木凳站在二樓門口處與曾光清對峙。曾光清手拿鋼釬朝曾琦打去,曾琦用木凳擋開后用雙手抓住鋼釬,與曾光清爭奪鋼釬,在二人爭奪鋼釬過程中,曾光清咬住曾琦的左手手腕和拇指,曾琦將其掙脫后,曾光清又再次咬住曾琦的左手手腕。此時,曾琦一口咬住曾光清的左側耳朵,雙方互相咬住對方不松口持續了約30秒,在相互撕咬和掙脫的過程中,曾琦將曾光清的整個左側外耳廓咬掉。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曾光清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受損傷程度被鑒定為重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曾光清與被告人曾琦因門市財產問題產生矛盾,本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家庭糾紛。但被害人為報復被告人,持鋼釬闖入被告人住房,在被告人阻止時,先用鋼釬打擊被告人,后又咬被告人的左手手腕,其行為具有不法侵害性質。被告人曾琦在被害人咬住其左手手腕的情況下,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咬被害人耳朵制止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但其咬掉被害人耳朵,致被害人損傷為重傷的結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的行為系防衛過當,又是因民事糾紛引起的,且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主動交納了部分賠償款,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曾琦減輕處罰。但附帶民事訴訟給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曾光清提出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合理數額本院予以支持,營養費和交通費酌情確定為200元和100元,被害人曾光清闖入被告人住房先用鋼釬打擊被告人是本案的起因,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被告人的民事責任。
針對這起特殊的家庭財產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樂山市沙灣法院的法官在處理過程中沒有將其等同于一般的其它故意傷害案件,在開庭前多次召集父子倆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但父子倆對立情緒十分嚴重,調解以失敗告終。承辦法官沒有放棄,充分利用其父子親情關系,繼續對父子倆詳細釋明這起案件的法律關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雙方均作出讓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