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李女士介紹,2008年7月,她因妊娠到北京婦產醫院專家門診就診,后按醫囑定期進行各項產前檢查,包括5次胎兒超聲波檢查,每次均被告知胎兒一切正常。12月8日,李女士住進北京婦產醫院待產,并于同日自然分娩一女嬰。因發現女嬰骶尾部有一腫物,醫院將女嬰轉入兒科重癥監護室救治。12月12日,女嬰被要求出院,出院診斷為:新生兒黃疸、脊柱裂、脊柱畸形。醫院告知李女士,女嬰因病情不能仰臥,需側臥,而且會逐漸出現大小便失禁、雙下肢粗細不同甚至癱瘓的可能。女嬰住院期間,北京婦產醫院聯系兒童醫院專家會診,認為女嬰需多次手術,但也不能保證治療效果。目前,女嬰已經出現左腳踝內翻,左下肢無力的神經功能損害癥狀。
李女士認為,產科超聲波檢查是篩查胎兒器官、結構畸形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脊柱畸形檢查是產前超聲波檢查中的必檢項目,脊柱裂會造成胎兒身體結構有明顯改變,在產前超聲波檢查中是一定能夠發現的。而北京婦產醫院卻未能全面系統地對她進行產檢,沒有在妊娠期間對胎兒的脊柱進行檢查并發現畸形。醫院的過失行為侵犯了李女士夫婦的生育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同時,患有缺陷嬰兒的出生也給她在財產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因此,李女士將北京婦產醫院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種費用共計26萬多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